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财务管理从事中运营和事后监督延伸至前期投资决策。《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有些项目资产状况不佳、投资回报率偏低等问题。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存在事前决策随意,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事中管理薄弱,财务风险管控不力;事后监管缺位,对有关决策和执行主体约束不力等突出问题。对此,《办法》作出一系列规定。
《办法》要求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对资金管控、成本费用控制、股利分配、外汇业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资料保存等财务管理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以利于增强事中约束。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采取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开展实地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同时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此外,《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要求国有企业以集团为单位开展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以利于加强追踪问效。
传统财务制度一般仅涉及事中和事后 管理,而《办法》专章对境外投资事前决策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办法》指出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要求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必须考虑财务可行性,对财务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强调履行决策职责的书面纪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以利于遏制违规决策和盲目决策等问题。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调研发现,事前决策不科学、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资失利的重要原因。部分企业管理层对财务可行性论证和财务风险预判重视不足。如果财务不能在前期决策发挥应有作用,事中和事后财务管理得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补牢,效果有限。
对此,《办法》要求,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投资方要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的宏观经济风险和目标自身的财务风险。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要求企业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要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如果内部和外部可研结果不一致,企业应慎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