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系统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规范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内容要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范围
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电力系统设备设施停运、损失及用户停电,对电力安全生产、民生或重要用户用电、电力系统运行等造成较大影响或引发较大社会舆论等情况。
其中,自然灾害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发生,造成电力系统设备停运及损失的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
二、信息报送内容
全国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电力系统设备停运及损失、用户停电数量及时长,抢修复电、出动抢修抢险力量情况,自然灾害概况等。报送信息内容应聚焦民生、突出重要用户,注重时效性、准确性、有效性相统一。
三、信息报送主体
电力企业是自然灾害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的电力企业向对应的派出机构报告。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总部以及派出机构向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报告。
四、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灾情信息快报、续报、核报、详报制度,重要信息随报。
(一)快报。信息报送主体要密切关注自然灾害影响电力系统的情况,于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上报相关信息。
(二)续报。灾情持续期间,信息报送主体每日8:00、17:00分别报送截至当日6:00、15:00的灾情信息,具体内容参见附件模板及表1。
(三)核报。灾情应急响应结束后或根据需要,信息报送主体应当对前期报送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核准验证,并于48小时内报送相关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模板及表2。
(四)详报。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5—7个工作日,信息报送主体需详细总结本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梳理灾情信息、分析设备和用户停电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并报送灾害应对分析总结报告。
五、信息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灾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各信息报送主体要逐级部署并细化完善灾情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信息报送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值班要求,确定和报送联络员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及时报备。
(三)为突出时效性,对于一般信息可通过蓝信、微信方式报送,涉密信息按照保密要求报送,详报以书面报告形式正式报送。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宋向前 010-81929631 010-8192960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