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已满两周年。两年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110亿元。作为全国碳市场的有益补充,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重启也被提上日程。
为鼓励更广泛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生态环境部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日前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记者特邀请三位行业专家,共同探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重启意义与发展前景。 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两周年之际,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重启的信号频频释放。 CCER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简称CCER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 目前,启动CCER交易市场所需的基础设施已基本搭建完成,全国统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已完成初步验收,具备了上线运行的基本条件。 那么,重启CCER交易市场有哪些意义?未来,CCER交易市场将面临哪些机遇? 1、全国碳市场的有益补充 Q:CCER交易市场机制是什么,为何在6年后会释放重启信号? A:陈志祥:全国碳市场分为强制履约市场及自愿减排市场两个部分,CCER交易市场是全国碳市场的有益补充和有机组成,两者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碳交易体系。作为碳配额的补充,被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既可以在碳市场直接购买其他企业的碳配额,也可购买CCER抵消碳排放量。全国碳市场在首个履约周期内便启用了CCER抵消机制,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但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董战峰:我国CCER交易市场于2012年6月开始起步。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指出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暂缓受理CCER申请,新项目不再审批,但老项目仍可继续运行。 如今重启CCER交易市场存在多方面考虑。首先是全球碳排放治理的新的迫切需求,在《巴黎协定》下,全球碳市场机制、国际民航碳减排和抵销市场机制等将陆续实施,需要我国建立相对灵活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予以应对。其次是政策环境的新变化,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支持碳市场发展的政策文件,为CCER交易市场重启提供了政策保障。此外,存量CCER恐怕难以满足全国碳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的清缴需求。 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是在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间开展的碳排放配额现货交易,847家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配额缺口,缺口总量达1.88亿吨,第一个履约周期累计使用CCER约3273万吨二氧化碳用于配额清缴抵销,这使重启CCER交易市场的需求更为迫切。 2、激活全国碳市场的活跃度 Q:重启CCER交易市场有何重要意义? A:董战峰:重启CCER交易市场扩大了参与碳市场的主体范围。目前,能参与碳市场配额交易的主体只有发电行业的控排单位。重启CCER交易市场后,更多自愿减排项目也能参与市场交易,这将有助于激活全国碳市场的活跃度,增加碳市场体量,提升市场流动性。 通过CCER的制度设计,可引导高耗能企业深度减排,并通过将资源向低碳高减排效率企业转移的方式引导能源结构、工业结构甚至整体经济结构的绿色转型,这不仅能缓解当前CCER供应紧张局面,提高市场流动性,盘活碳资产,还可以推动更多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 陈志祥:从行业层面来说,目前,能产生CCER的项目主要有光伏、风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还有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减排项目。重启CCER交易市场将支持、促进上述这些项目和产业的开发建设,推动更多行业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从国际层面来说,CCER不仅可用来抵消碳配额,还能参与国际交易。全国碳市场通过CCER交易市场探索,可以与海外碳市场建立连接,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碳定价话语权与影响力。可以认为,大力发展CCER交易市场是鼓励更多企业和行业参与“双碳”进程、扩大碳市场减排外延并加速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进程的有益探索。 CCER交易市场的重启还将提升市场主体履约能力。第二个履约期履约工作开启后,全国碳市场碳配额交易的量价都逐步走高,CCER交易市场价格低于全国碳市场碳配额的价格,这意味着碳市场内的企业可以有更多选择,以更低的成本来完成履约,这就提高了企业的履约积极性。更多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机构等也能通过参加CCER项目开发,参与到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中来。 目前,全国碳市场仅纳入电力行业,预计在完成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航空八大行业覆盖后,市场配额总量可能会从目前的45亿吨扩容至70亿到80亿吨。按照目前碳价水平,到2030年碳达峰时,全国碳市场累计交易额有望达到1000亿元。按照5%计算,对应CCER的需求量将达到3.5亿—4亿吨/年。 张建红:CCER交易市场有助于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机构等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提高减排收益。未来,随着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收紧、准入行业扩容等,全国碳市场与CCER的关联度将会更加紧密,加上企业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相互竞争,将会不断拉动企业对CCER的直接需求。 3、协同各类减排政策工具 Q:应如何完善CCER相关制度? A:董战峰:目前全国碳市场扩容呈现加速态势,作为碳市场的补充产品,CCER交易市场也将有较大的上升空间。不过,CCER与绿证、绿电等政策工具缺乏有效衔接,存在机制重叠与冲突。也就是说,启动CCER会出现抵销机制的双重计算问题。比如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环境价值变现途径包括直接出售绿电、出售绿证和出售CCER。政策并未限制企业只能从中选取一种来将环境价值进行变现,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企业凭借同一项目,在理论上可获得CCER交易与绿电交易双重收益,这可能导致环境价值的重复计算。而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来说,极有可能成为绿证和CCER的双重消费者。 完善CCER制度,就要尽快将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等高排放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配额管理,吸引更多企业自主自愿地参与CCER交易市场交易活动;厘清绿电、绿证、CCER的边界和交易规则,做好低碳减排政策工具之间的协同联动,考虑绿电、绿证、碳配额、消纳量、CCER和用能权等市场的协同耦合,被绿电、绿证覆盖的项目类型,不能再开发为CCER项目;还要控制CCER项目备案的节奏,避免短时间“一哄而上”,扰乱碳配额市场价格,对碳市场的减排成效造成负面影响。 张建红:需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CCER交易市场健康有序运行。以往CCER大宗交易以线下协议方式为主,CCER成交价格与成交量不完全透明,存在市场失灵的风险。目前,越来越多的区域、国家和地区开始建立自己独立的碳信用机制,这为各机制之间的协同、减排量核算的统一带来了挑战,应争取碳信用机制标准的国际互认,保证协同性和避免重复计算。